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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电动车丢了 法院判物业担责30%

2017-01-08  浏览 次  作者:admin

电动摩托车停在自家楼下却被盗,该区域的监控器还坏了,警方一直未能破案,业主文女士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审认定,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改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物业监控损坏期间 业主电动车丢了

沈阳市民文女士是沈阳市大东区众邦生活家小区业主,该小区由沈阳龙XX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16年3月6日晚5时左右,文女士将自己的爱玛电动摩托车停放于自家楼下,第二天早上6点50分左右,文女士发现该电动摩托车丢失并报了警。据悉,该电动摩托车是文女士2015年6月29日花费4200元购买的。

报案后,公安部门到该小区调取监控录像,但文女士丢失车辆的区域监控设备坏了,至今未破案,未确定盗窃嫌疑人。

于是,文女士诉至法院,称物业公司监控器坏了,晚上保安不锁大门,让小偷进园区里畅通无阻,才造成了业主财产丢失。文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电动摩托车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保管合同,也未向原告交纳保管费用,原告、被告双方形成的系物业服务关系,而非保管关系,被告对原告财产无保管义务。原告损失系由第三人造成,原告应当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原告已经报警,原告应在公安机关找到侵权人后,向其主张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摩托车丢失的损失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驳回文女士的诉讼请求。

 

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二审改判物业担责30%

宣判后,文女士不服上诉。沈阳XX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物业不收电动车停放费,物业只是一个服务行业,不代为保管业主的私人物品,没有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查明,2010年1月22日,文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而被上诉人未能保证电视监控有效使用,未能向公安部门提供监控录像和破案线索,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完全履行了“小区实行封闭管理,设立安防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预防火警、交通、治安事件的发生”的安全防范义务,故被上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业主享受安全防范服务并不能免除财产所有人对自身财产的安全责任,上诉人仍然是自身财产的安全责任主体,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电动摩托车没有保管义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改判物业公司赔偿文女士电动摩托车价格4200元的30%即1260元。

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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